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238,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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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曉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2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0503元 林曉純 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52156元 林曉純 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6246元 林曉純 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一)債務人林曉純於民國112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320,520元正未給付,其中310,503元為本金;
8,724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曉純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463,507元正未給付,其中452,156元為本金;
10,558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曉純於民國111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162,231元正未給付,其中156,246元為本金;
4,877元為利息;
1,1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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