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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泰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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