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318,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澄清湖別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朝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俠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00○00號」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三、請提出相對人周俠臨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四、請陳明對相對人周俠臨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