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370,2024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嘉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安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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