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437,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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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煦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安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借款新臺幣貳拾貳元之債權,未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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