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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朱佑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卡蒂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稚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雲稚傑
趙昌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捌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貳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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