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489,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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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參佰元,第二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三期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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