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695,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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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代 理 人 楊曉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億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宇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清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玖萬貳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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