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919,202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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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聖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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