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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皮爾凱登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戚大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林美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韓林美金其建物座落於聲請人大樓之詳細地址,及其建物之第一類謄本,需有相對人之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韓林美金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韓林美金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
若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六、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韓林美金(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聲請人大樓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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