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4122,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林坤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智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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