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466,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金控股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曹志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非本國籍人士即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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