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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仙子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綠仙子國際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請陳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相對人綠仙子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含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解散登記前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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