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501,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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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永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緣債務人楊永暢於民國110年0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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