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61,2024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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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威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61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82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81,2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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