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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耀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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