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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家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請求債權金額若干?或陳明是否「僅」對相對人請求利息?(因聲請人113年1月11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未記載請求債權金額,未臻明確,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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