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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欒同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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