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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欣力起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褚寶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震騰鋼鐵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工作簽單記載「欣力交通吊車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名稱不一致,請陳報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並應由該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蓋章或簽名。
二、提出相對人震騰鋼鐵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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