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晧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零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720號)
(一)債務人洪晧凱前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90,646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