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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家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辰蔚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匯款記錄無從辨識滙入何人帳戶)。
三、聲請人請求金額10,002元與提出轉帳金額12,000元不一致,請陳明正確金額。
四、提出相對人林辰蔚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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