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800,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允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明祥、曾耀鋒、張淑芬、顏妙真、洪郁璿、詹皇楷、李耀吉、陳正傑、陳宥里、黃繼億、潘志亮、李寶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洪郁璿、陳正傑、潘志亮、李寶玉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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