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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子嚴 住高雄市岡山區公園西路3段173號
送達代收人 邱姿綺
住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5段513之3號7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明祥、曾耀鋒、張淑芬、顏妙真、洪郁璿、詹皇楷、李耀吉、陳正傑、陳宥里、黃繼億、潘志亮、潘坤璜、鄭玉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陳報就以曾明祥為相對人?抑以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因聲請人所提出之票貼債權線上購買契約書及不動產債權線上購買契約書,其立契約書人之丙方為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個人曾明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陳明民國113年1月12日聲請狀附表1各筆金額之匯款對象各為孰?並提出足資釋明雙方帳戶(即匯出及匯入)所有人之證明文件。
三、請陳明相對人為曾明祥、曾耀鋒、張淑芬、顏妙真、洪郁璿、詹皇楷、李耀吉、陳正傑、陳宥里、黃繼億、潘志亮、潘坤璜、鄭玉卿等13人?抑或李耀吉、潘志亮、陳宥里、陳正傑、黃繼億、潘坤璜等6人?並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得主張相對人等共同侵權行為,致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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