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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國盛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漪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漪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四、請陳明對相對人張漪惠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記載名稱為「臺北市國盛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與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之聲請人名稱「國盛花園管理委員會」不符,請具狀陳報正確之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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