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848,20240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113年1月16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其本金欄位與所提「消費貸款資料查詢」文件不符,請具狀更正本金欄位內容,並請勿將利息計入該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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