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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彥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柒拾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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