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催,106,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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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范志民(即范茂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記載正確分配單位數及正確基金名稱(請以聲請狀附受益憑證掛失聲請書為準),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受益憑證掛失聲請書總單位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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