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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鄭秀霞(即林沛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掛失函總單位數);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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