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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鄭廖阿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聲請狀之影印本,請提出聲請狀正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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