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催,149,202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藍王世靜(即王世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王世英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