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催,29,2024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萬松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由受益憑證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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