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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謝竹英(即湯松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所載,被繼承人長子、次女、三女已為遷出登記,請具狀陳明三人是否已出境;
若是,請提出三人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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