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催,89,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筌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火全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FA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筌豐企業有限公司?抑為林火全?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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