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催,9,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坤範(即楊威揚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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