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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林姿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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