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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顧曉瀛(MR. HSIAO Y. GUH)
相 對 人 顧曉慧
顧曉曼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一O四年度司裁全字
第一O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8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茲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業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5號裁判確定,相對人顧曉曼本案敗訴確定,聲請人並就相對人顧曉慧勝訴部分清償完畢,是已無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書及鈞院執行處通知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之原因事實(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8號)與相對人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之原因事實相同,上開訴訟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99號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5號裁判,相對人顧曉曼全部敗訴確定,相對人顧曉慧係受一部勝訴及一部敗訴判決確定。
其中相對人顧曉慧勝訴部分,業經相對人顧曉慧持憑上開裁判為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聲請人清償完畢而告終結。
是相對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經本案判決勝訴部分既經聲請人清償完畢,堪認相對人此部分之請求業因清償而消滅,按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應認屬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而得據以撤銷。
相對人顧曉曼敗訴部分,應認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而無續為假扣押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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