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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7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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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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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予債務人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三人之抵押債權,惟依其所陳報台中清水區楊厝段768地號土地之不動產登記第二類謄本,第三人許**地址位在台中縣。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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