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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振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舜嘉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舜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民國112年12月5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舜嘉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向聲請人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吳舜嘉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吳舜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舜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舜嘉係聲請人列管轄區之在臺退除役官兵,業已死亡,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依法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之規定,聲請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榮民基本資料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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