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票,1149,202401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詹茵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雅妃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