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聲,350,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龍寶晴臻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芳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兆玹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兆玹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聲請人於113年3月18日收受通知,惟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