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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聲 請 人 元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相 對 人 潘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7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潘正芬負擔二十分之十三,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元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二、查,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370元、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合計20,925元,是以相對人潘正芬應賠償聲請人二十分之十三即13,601元(計算式:20,925×6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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