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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張明峻即財團法人中國回教總會(原名稱財團法人
中國回教協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回教總會(原名稱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捐助章程,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所稱「附件修正對照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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