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童惠珍即財團法人僑聯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僑聯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僑聯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僑聯文教基金會(下稱僑聯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僑聯文教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經民國113年3月15日第14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內容如附件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董事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內政部113年4月15日台內團字第1130014715號函、財團法人僑聯文教基金會113年3月15日第14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紀錄、修正前財團法人僑聯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後財團法人僑聯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等件為證。
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僑聯文教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五條董事會之組織為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第五條如附件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