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消,15,202404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15號
抗 告 人 李慧曦
嚴國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施建興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113年度消字第1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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