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消債更,78,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耀聰
代 理 人 鄭翔致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聰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

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積欠無擔保債務339萬135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陳報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達1234萬1685元,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霈恩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債權人 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額 債權人陳報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總額 債權人陳報卷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9萬3687元 353萬1732元 調解卷第117至127、143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萬0223元 38萬0223元 調解卷第143頁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9萬7955元 214萬6751元 調解卷第73、143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2萬1660元 202萬6821元 調解卷第67、143頁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9萬2508元 179萬2508元 調解卷第87、14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萬8766元 26萬8162元 調解卷第69、143頁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43萬3023元 131萬5168元 調解卷第101、113頁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1萬5841元 38萬6031元 調解卷第89、99頁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3萬3658元 49萬4289元 調解卷第83頁 合計 1323萬7321元 1234萬1685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