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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子榛
代 理 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自110年起至迄今任職於僑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年收入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88,000元、300,65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僑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自111年4月起迄今止,每月之實領薪資為何?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請勿以切結書代之)。
㈡承前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4月起迄今止,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
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紓困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如無,亦請註明。
另如有領取兒少類補助,請另外單獨計算取得之兒少補助金額。
㈣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1年4月起至陳報日止。
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㈤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親友金錢資助、保單質借、財產變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㈦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之證明文件到院,且應陳報其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項目,是否與聲請更生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同?如否,則聲請人現在之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㈧聲請人自陳現居住於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3樓,請說明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同住者?如有,則聲請人與其他同住者間之關係為何?有無共同負擔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與聲請人與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聲請人應提出其自己及同住者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㈨若聲請人現無收入之情形下,如何支應生活開銷?自111年4月起至迄今是否有受他人(包含配偶、其他親屬、友人)金錢資助或扶養?如有,應陳報前開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每月資助或扶養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 、支領
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如未受扶養或資助,應說明配偶或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子女)未對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並應提出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110、111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請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四、經查,聲請人現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814號、本院112年度司執木字第175116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1587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93146號、113年度司執字第35054、113年度司執字第67665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應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動產不動產拍賣等)?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陳報「債務人清冊」,以及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六、聲請人應說明於自111年4月起至迄今之財產 (含動產、不動產、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七、請應提出名下有無其他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註明。
並請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到院供參。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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