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監宣,206,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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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洪彩娟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稱受監護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尚需支出相當之房貸,且住家處也被受監護人再辦理貸款,故每月需支出相當的房貸,以及生活、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現受監護人名下財產已難支應,為籌措所需,擬變賣系爭不動產等語;

雖就生活費、醫療費用等開支,聲請人業提出相關單據,惟就房貸每月負擔金額及受監護人名下財產已難支應部分,未見提出相關證據。

故請說明受監護人每月需負擔之房貸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如:每月扣款明細、貸款相關資料),及監護人目前名下帳戶金額餘額或可動支之款項餘額資料。

二、請敘明就系爭不動產之處分,提出相關處分計畫,即包含擬出售之價格、估價依據(如:位置及建物現況條件相近之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出售對象、出售價金如何分配等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受監護人之銀行存摺影本,作為本院裁判時得以特定本件處分系爭不動產後取得價金之匯付帳戶。

四、請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徐廣宙同意處分系爭不動產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附表:
編號 項目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0樓,坐落編號1土地) 1分之1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地下一層,坐落編號1土地)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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