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衛,3,2024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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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3號
聲 請 人 魏哲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費用;

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對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於113年3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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