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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劉冠麟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被 告 劉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定之。
依本院職權調查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堪認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39萬2628元(見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39萬26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萬4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17/10000) 3597萬1287元。
計算式: ⒈臺北市○○區○○○路○段00號8樓之1房地,總面積為180.16㎡,為54.4984坪(180.16㎡×0.3025=54.4984)。
⒉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鄰近上開房地之地段、面積、型態、屋齡、樓高、用途相近之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點相近期間之交易價格每坪約為66萬0043元,應得作為上開房地價額核定之依據。
又上開房地面積54.4984坪,堪認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3597萬1287元(計算式:66萬0043元×54.4984坪=3597萬12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號8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60/10000) 1542萬1341元。
計算式: ⒈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房地,總面積為118.26㎡,為35.77365坪(118.26㎡×0.3025=35.77365)。
⒉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鄰近上開房地之地段、面積、型態、屋齡、樓高、用途相近之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點相近期間之交易價格每坪約為43萬1081元,應得作為上開房地價額核定之依據。
又上開房地面積35.77365坪,堪認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542萬1341元(計算式:43萬1081元×35.77365坪=1542萬13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北市○○區○○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權利範圍全部) 總計:5139萬2628元(3597萬1287元+1542萬1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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