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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簡蓓詩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錦華、曾奎銘、江蓓蓓、李秉峰、施彥仲、郭芸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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